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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24 阅读:8216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发[1996]77号)

第八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程满六年。

(二)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四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

(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三年。

(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二年。

第九条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

(三)工作实践经历证明。

第十条通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用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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