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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⑥
发布时间:2019-6-17 14:41:34浏览:3308


一、《条例》关于免予党纪处分运用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二、适用免予党纪处分的情形有哪些?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免予党纪处分的情形。免予党纪处分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之一的。适用的违纪党员仅限于构成违纪且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如果党员违纪情节和性质严重,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则不能对其免予处分。

二是《条例》分则中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形,具体包括: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对不明真相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第六十条第三款);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对不明真相参加迷信活动的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三、适用免予党纪处分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依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免予党纪处分的,一般应同时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査、诫勉或者组织处理。根据《党内监督条例》《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等相关法规,诫勉分为书面诫勉和诫勉谈话,实施诫勉需要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领导干部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应当由有关党组织作出书面结论和决定,并按照警告处分的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同时,将免予处分决定抄送相应组织人事部门。

四、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有哪些?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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