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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⑦
发布时间:2019-6-25 9:58:21浏览:3185

一、如何把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本条例另有规定的”的情形?

《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的“本条例另有规定的情形”是指分则中涉及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7条,包括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行为(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行为(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第九十一条),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贯彻新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行为(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行为(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其他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行为(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等。

二、什么是从轻、从重处分?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该条分两款,分别规定了从轻处分和从重处分的概念。其中,“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主要是指《条例》规定的与违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的处分幅度。比如,《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该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是“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如果行为人具有从轻处分情节,可以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如果行为人具有从重处分情节,可以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适用从轻、从重处分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从轻、从重处分,所适用的处分只能在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而不能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从轻、从重处分,不是必须在处分幅度内选择最轻或者最重的处分适用,选择其中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即可。

四、如何理解适用减轻处分?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减轻处分”,主要是指在《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比如,《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在量纪时,应当根据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以及本人态度等因素,先确定违纪行为属于“情节较重”还是“情节严重”,即明确违纪行为的处分幅度。如果属于“情节严重”,且具有减轻处分情节的,应在该条规定的“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两个处分幅度外,减轻一个处分档次,即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如果属于“情节较重”,在具有减轻处分情节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免予处分。如果需要减轻两个及两个以上档次的,可以适用《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级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

五、如何理解适用加重处分?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加重处分”,主要是指在《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比如,《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项规定,“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该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是“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如果行为人有上述违纪行为,同时具有加重处分情节的,在其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则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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