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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⑩
发布时间:2019-7-15 18:51:33浏览:3380

一、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如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该条规定了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处理,主要分为三个方面:

一是党组织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高度重视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及时作出纪律处分工作,要求纪检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前,一般应当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因案情疑难、复杂等原因难以在移送司法机关前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可以先行移送司法机关。中央纪委贯彻党中央要求,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工作出台专门制度,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一方面,强化纪检机关担当意识,要求原则上做到先处分后移送;另一方面,充分考虑纪律审查工作实际,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目的是确保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落到实处。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落实党中央要求,在纪律审查中应当做到先处分后移送,避免出现党员带着党籍蹲监狱问题。

二是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在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体制下,纪检监察机关既执纪又执法,对于党员的违纪违法案件,不仅要依据党章党规党纪给予纪律处分,而且要依据宪法和《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作出政务处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把执纪与执法统一起来,同向发力、精准发力,实现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是“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在纪律审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需要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比如,根据《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发现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属于审计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审查结果,认为应当给予审计处理、处罚的,可以向审计机关提出建议,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结果书面通知纪检监察机关。

二、如何把握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后要中止其党员权利的规定?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中止党员权利,主要是党组织对因涉嫌犯罪被监察机关依法留置、司法机关依法逮捕的党员,在不具备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条件的情况下,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条件的情况下,作出暂停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的决定。党章规定党员有八项权利,其中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较为重要的政治权利,中止党员权利一般是中止这三项权利;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参加会议、阅读文件等其他党员权利,也可纳入中止党员权利的范围,并在中止党员权利的决定中予以明确;但党员的申辩权、申诉权和控告权,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充分保障。中止党员权利不影响党员义务的履行,被中止相关权利的党员,仍须履行党章所规定的党员义务。

有关党组织作出中止党员权利的决定后,应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及时对被中止党员权利的党员进行处理。其中,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结论和《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按程序作出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即可。

三、中止党员权利的适用条件包括哪些?

中止党员权利必须以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为前提,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纪检监察机关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依法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及时中止其党员权利:二是党员涉嫌犯罪被司机机关依法逮捕后,若不具备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条件,则党组织应根据相关司法文书,决定中止其党员权利。中止党员权利不适用于党员被司法机关采取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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