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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⑪
发布时间:2019-7-23 17:05:32浏览:3181

一、党员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或者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单处罚金的,应当如何处分?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如何理解使用党员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不起诉决定”,主要是指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而不是无罪或者是一般违法行为,只是因为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如果被不起诉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适用该条规定。

三、如何理解适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免予刑事处罚”,主要是指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因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而判决免除刑罚的情况。比如,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被胁迫参加犯罪,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等。免予刑事处罚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需要作出有罪判决,在有罪判决的基础上,免予刑事处罚。

四、如何理解适用因犯罪被单处罚金刑的情形?

罚金刑是刑法规定的三种附加刑(另外两种是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中的一种,一般是指人民法院为惩治犯罪人员所采取的要求犯罪人员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对自然人犯罪单处罚金刑,而不同时判处主刑,说明其罪行较轻,通过一定的经济惩罚可以达到教育和惩戒的作用。因此,与被判处主刑的犯罪党员在党纪处理时应有所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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