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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㊾
发布时间:2020-5-25 11:18:55浏览:2879

一、如何把握违规谋求特殊待遇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

《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党和国家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生活待遇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已经享有一定的待遇保障,应当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不搞特殊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要求禁止违反规定提高干部待遇标准。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勤俭节约、廉洁自律要求,作出了该条规定。

该条所称“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主要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待遇方面的法规制度,包括党员领导干部住房、办公用房、用车、工作人员配备、医疗、休假休息、交通、安全警卫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及相关具体规定。“谋求”,一般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主动要求并获得。“特殊待遇”,主要是指按照规定不应享受的待遇,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待遇。

党员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涉及多个条款,有违反住房保障制度方面规定行为的,依照《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处理;有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处理;有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处理;除了以上方面,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应当依照该条处理。关于处分档次,党员领导干部有该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处分;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者组织处理等。同时还应当责令纠正违纪行为,退出违规享受的特殊待遇,并为已经享受的待遇支付相应费用。

二、如何把握党员干部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行为?对此行为应当如何处分?

《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该条所称“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主要是指党员违反国家住房分配、购买有关规定,借房改之机多占住房、重复享受福利分房政策多买房改房、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依照规定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行为。“多占住房”,主要是指超过现职级面积标准之意,如虽有两处以上住房,但总面积未超标不宜视为多占。“经济适用房”,主要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廉租住房”,主要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人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对于违反规定低价购买住房,重复享受福利分房政策超标准多买住房等,均属违纪行为,应当依照该条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三、如何把握关于侵占公私财物、利益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

《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该款规定的是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或者无偿或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的行为。要区分该行为与贪污行为的界限。该行为中,党员侵占的是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而贪污行为的行为人占有的是本人主管、管理和经手的公共财物。

“象征性地支付钱款”,主要是指购买物品时以明显低于同类同等物品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的价格付款的行为。如果同等同类物品在当时当地市场上的零售价高低不一,则以国家定价或者比较适中的价格为准。“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主要是指行为人在接受服务、使用劳务后所支付的费用,明显低于实际发生的应当支付的服务费、劳务费。应付钱款减去已付钱款,即为违规占有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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