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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57
发布时间:2020-7-23 10:17:09浏览:3041

一、如何把握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以及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

《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该条分两款。第一款针对的是党员或党组织,具体表现为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强调的是党员或党组织明明掌握有关情况而隐瞒不报,或者明知道提供的情况、材料、数据不实而予以提供,目的是为了掩饰发生的问题、粉饰太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为了谋取上级的肯定和赞许,上报假情况、假数字、假典型,或者为了应付检查,采取无中生有、移花接木、指鹿为马等手法,看似在表格上完成了考核指标,实际上并没有完成任务,等等。这里的“上级”,既包括上级党委、政府等,也包括党委工作部门和政府部门等,不仅仅局限于上一级。“应当报告的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界定,有的是上级单位明确要求报告的事项,有的是上级单位没有明确要求,但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责应当报告的事项。违反该条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要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该行为与《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行为不同。该行为强调的是具体工作层面、工作内容上的报告,第五十四条不请示报告的是重大事项,具有特定的内涵。

第二款针对的是党员或党组织,具体表现为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有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行为。该行为比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更加严重,即明知情况不实,明知有问题,不但不制止、不纠正、不如实报告,还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属说假话、报假情,以达到共同掩盖问题、隐瞒实情的目的,因此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二、如何把握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行为?

《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该条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强调的主要是非谋私和腐败的不当使用公权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相当于监察法所针对的职务违法、滥用公权,破坏的是市场经济正常秩序和机制,如果不当使用公权干预市场经济而背后又有谋私、腐败等其他因素,则适用廉洁纪律或廉洁与工作纪律并违论处。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要将该条规定的违纪行为与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党员领导干部领导、参与、协调经济活动的正常工作行为相区别。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很多工作都涉及、围绕或者服务于经济建设,不能将党员领导干部领导、参与、协调经济活动的正常工作行为视作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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