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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58
发布时间:2020-7-27 10:39:15浏览:3026

一、如何把握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执纪执法活动,以及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管理活动行为?

《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该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的行为。“违反有关规定”,包括违反《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规定,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但该规定同时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五种表现:(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党员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该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与党员领导干部本身有直接关系,他们与涉案人员形成了一个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如果这些亲属和工作人员被查处,势必拔出萝卜带起泥,最后弄得自身难保,因此,他们竭力干预、插手,甚至干扰、阻碍;二是该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与这些党员领导干部并没有直接关系,但可能涉及其亲友,或者受人请托,这些领导干部出于私情,置党纪国法于不顾,进行干预、插手。这些干预、插手行为有的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执纪执法活动的公正性,人为地增添了执纪执法和司法工作的难度,甚至使一些违纪违法分子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破坏了党纪国法的权威性,损害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第二款规定的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的行为。违反该款规定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具体表现主要有:一是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行为。这里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财政资金分配方面的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公共财政资金监管,是构建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的客观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干预、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要构筑有效防范财政资金流失的“防火墙”,保证财政资金规范化运行。二是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项目立项评审的行为。这里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项目立项评审方面的相关制度规定,例如,201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对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管理问题作了全面规范。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项目立项、验收、成果和资金安排的信息,强化对项目审批权及管理权的社会监督。三是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政府奖励表彰的行为。政府奖励表彰的有效实施,树立了一大批先进典型,弘扬了正气,引导了社会良好风尚的形成,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发展。但目前政府奖励表彰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奖励表彰机制不够明晰,部分地区和部门对表彰奖励工作的管理还不够规范等,导致有些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其中。

二、如何把握泄露、扩散、打探、窃取党组织秘密行为和私自留存党组织相关资料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

《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子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该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行为。该条的违纪行为人一般是因工作关系能够掌握或可能接触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及相关资料的党员。

第二款规定的是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的行为。这里强调的是“私自留存”,就是未经组织批准,私存私放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该行为需要达到情节较重的才给予处分,对于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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