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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60
发布时间:2020-8-11 9:54:16浏览:2902

一、如何把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

《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党的工作内容非常丰富,《条例》不可能列举所有的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多年来,党中央和党的工作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定和纪律要求,主要包括《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等。这些制度、规定中的纪律要求,如果违反了,也属于违纪行为,也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此外,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还会对党的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制定新的规范。因此,需要一个兜底条文,来处理《条例》第十章工作纪律各条尚未涉及的,而又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这一规定使《条例》所规定的内容更加严密,从根本上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对于及时处理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二、什么是生活纪律?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着党的形象。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破坏了社会道德风尚。

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履行“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义务;党员不仅在生产、工作和学习上,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方面也应起到先锋模范作用。这就要求每一名党员在生活中必须严以修身、严以律已,坚决反对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反对一切庸俗、落后、腐化和违背党的理想信念宗旨的行为,自觉遵守家庭美德和社会的公序良俗等生活纪律。

三、如何把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的行为?

《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共产党员要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传统,大力宣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观念,努力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党章明确规定,党员有“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三条规定:“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反对奢靡之风和享乐主义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重要实践成果,有必要通过纪律条文的方式制度化。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尚俭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动辄挥金如土,正如广大群众批评的“土豪气”。“追求低级趣味”,是指党员在兴趣爱好、业余生活中不履行党章要求的“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的义务,热衷于庸俗、低级趣味、不良嗜好。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靠诚实劳动先富裕起来的党员、干部提高消费层次,群众完全能理解,但是崇尚奢靡生活,追求低级趣味,贪图享乐,就会严重损害共产党员的形象,应当按照该条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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