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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61
发布时间:2020-8-20 9:17:22浏览:3089

一、如何把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

《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该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关于第一款规定的“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双方必须发生了不正当的性关系;二是不正当的性关系必须基于双方自愿发生且不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三是造成不良影响。所谓“不正当性关系”,包括双方均有配偶或者一方有配偶而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或者通过诱骗或者其他手段,与一名或多名对象发生性关系等情况。之所以强调基于自愿并且不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主要是将此行为与强奸、嫖娼行为和钱色交易等行为相区分。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虽然也有送一些钱物给对方的情况,但钱物不是双方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前提条件。

第二款规定的是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利用职权”,主要是指与对方有直接或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等关系,能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对对方产生影响。“教养关系”,主要是指教育与养育关系,比如师生关系、师徒关系、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从属关系”,一般是指上下级关系、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这里所说的“其他相类似关系”,主要是指与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在性质上相类似的关系,如雇佣关系等。“利用特定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伦理道德,属于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中情节较重的情形。因此,对此类行为“从重处分”。

该条规定的违纪行为与《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权色交易、钱色交易行为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利益交换。权色交易、钱色交易行为存在利益交换,往往是通过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或对方的亲友谋取一定的地位,职位或者是给付金钱、物质上的利益;而该条规定的行为一般不以利益交换为条件。

二、如何把握家风不正,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行为?

《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家风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千千万万家庭的好家风支撑起全社会的好风气。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抓好家风。领导干部的家风,不仅关系自己的家庭,而且关系党风政风。毛泽东、周恩来、朱德同志等老一辈革命家都高度重视家风。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革命前辈的红色家风,向焦裕禄、谷文昌、杨善洲等同志学习,作家风建设的表率,把修身、齐家落到实处。各级领导干部要保持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严格要求亲属子女,过好亲情关,教育他们树立遵纪守法、艰苦朴素、自食其力的良好观念,明白见利忘义、贪赃枉法都是不道德的事情,要为全社会作表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来自领导干部家属亲友的违规干预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党组织”。

从已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看,一些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当言行疏于管教、放任纵容,以致养痈为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家风败坏,家庭成员见利忘义、沆瀣一气,为家族式腐败推波助澜;有的被击中“亲情不可违”的“软肋”,让居心不良者从家庭成员打开缺口,在亲情游说下放弃原则立场,在违纪违法道路上越走越远,最后沦为“阶下囚”。因此,领导干部的家风绝不是个人小事、家庭私事,而是直接影响党风、政风、民风的大事,如果家风崩毁,不仅祸害家庭,还直接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用纪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家风建设予以规范。

“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主要包括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其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利用家庭成员身份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人事安排,违反规定从业,违规领取薪酬,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以及违法犯罪等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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