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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⑳
发布时间:2019-10-16 14:45:50浏览:2943


一、如何理解公开发表有严重政治问题言论行为?

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开发表有严重政治问题言论行为具体有三种表现:

一是“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行为,这里的“违背”“歪曲”不同于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反对”,“反对”是直接从根本上否定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而“违背”和“歪曲”是错误理解和认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决策。因此,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该行为的要直接开除党籍,而有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则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二是“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规定,是违反政治纪律的突出表现,也违反了党章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个有之”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尾大不掉、妄议中央。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要求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而有效的贯彻执行。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但是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实际上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思想,还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中央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三是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这是在2015年修订基础上增加了诋毁、诬蔑“英雄模范”和歪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的内容。党和国家领导人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代表,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就是诋毁、诬蔑党和国家。《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对歪曲、丑化、否定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言行,对歪曲、丑化、否定党的领袖和英雄模范的言行,对一切违背、歪曲、否定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行,必须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20184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我国首部英雄烈士保护法,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崇尚英雄模范,对弘扬主旋律、唱响正气歌、传播正能量,激励全体党员和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意义重大。《条例》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坚持党纪严于国法,不仅对“英雄烈士”,还包括“英雄模范”的名誉、荣誉等给予严格保护。对我党、我军历史中的许多问题,1945年《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1年《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等文件已做出历史结论。执行党的决议是党章规定的党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同样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正确观点,坚决反对历史虚无主义。这些都是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的必然要求。党员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的情形,“私自携带”是指什么?

《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里的“私自携带”,既包括隐秘实施的,也包括明目张胆实施的,既包括随身携带,也包括托运入出境,还包括唆使他人或者组织多人携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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